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2023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立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荆门航院,英文名称为:Jingmen Technical College of General Aviation,英文缩写为:JMGA。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爱飞客大道16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jmga.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荆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以公益性为目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立德树人、强化职业素质教育作为培养高技术高技能人才的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技服务、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依据行业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内质量控制为主、校外参与的质量监控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院向社会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他社会培训,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专科与应用本科和专业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条 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招生方案,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根据办学条件,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动态优化设置专业,全面建设“主干专业+拓展专业”的复合式专业平台,形成以通用航空类特色专业为主的专业布局。
第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推动知识服务、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打造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五条 秉承工匠精神,丰富育人载体,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时代特色、城市特色和校本特色,彰显民族精神,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实施国际化战略,瞄准世界一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发、师资建设等方面,大力推进国际与跨境合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委员、副书记、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总责,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校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等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党委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教学、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成一流职业技术大学。
(六)组织开展德智体美劳教育,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法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双创等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应急处突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或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任命。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有关工作。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委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报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出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机构、党政群团机构、直属机构三类组成:
(一)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群)建设需要设置教学机构,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二)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监督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校园建设、招生就业、教学、学术、学生资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校企合作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实训(验)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等有关事务。二级教学研究机构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二级学院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专业设置、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评定学校科学研究立项、科研成果及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等有关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等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学术及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校长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负责评定教学成果奖、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等。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由主任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具体制度。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代表以及深度合作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属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开展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为学校、政府及社会提供职业教育咨询与指导。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创新创业,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应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民主党派在学校内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多种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公务管理、办学经费筹集、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学生(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和学校具有人事、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岗位设置和各级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技术技能积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平等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就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表彰、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培训机会。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须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力求精细。
(三)尊重和爱护每一个学生,身教为先,立足岗位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支持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统一的奖励制度和荣誉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促进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通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为各类学生提供接受优质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专业、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国家和社会资助、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创新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须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生行为准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素质拓展阵地,支持有助于学生发展的各种社团,建设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生人人成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的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和支撑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状况与发展规划,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七条 荆门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依规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校成立荆门航院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教育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接受和管理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下,依法对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升资金运行绩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改革、完善、创新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校训、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团结 勤奋 严谨 进取。
第六十七条 校庆日为:5月25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